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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的意见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完善我市就业准入政策,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成人继续教育。加快劳动预备制培训试点工作。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五)认真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地要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建设用地,简化审批手续。职业院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址扩建要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其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公办职业院校举办的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举办职业教育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的水电气享受民用价格。

  (六)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可设立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民办职业学校依法接受捐赠,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学校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经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所需用地,当地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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