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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8〕3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区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的自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2007年以来受理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六章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汇总,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排查出的此类建设项目及承担环评任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单报送我局。
  二、各环评机构今后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项目环评档案,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晋升和扩大评价范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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