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3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国家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对现有环境保护制度的补充,各级环保部门应担负起法律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结合自治区节能减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地州市重点企业污染源动态档案,要切实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定职责,制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力争五年内,完成全区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初选上报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并将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要围绕石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建材、化工、轻工等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自治区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各地州市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要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的排污减排量的依据。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三、对已列入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由所在地州市环保局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公布、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