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坚决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已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0.15元/千瓦时,2008年1月1日起再提高0.2元/千瓦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进一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钢铁、水泥、黄磷和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企业进行详细甄别分类,属于新增加淘汰类企业的严格按淘汰类差别电价执行;属于限制类企业的,在2007年内加价0.04元/千瓦时;到2008年1月1日提高到0.05元/千瓦时。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十一五”期间,加大淘汰冶金、有色、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制糖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计划电力行业淘汰5万千瓦以下单台机组,共关停8.6万千瓦装机;炼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共关停2.6万吨产能;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kwA以下矿热炉,共关闭5.09万吨产能;水泥行业淘汰直径2.2米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1.83米及以下的粉磨设备,共淘汰产能30.4万吨;造纸行业淘汰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和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共淘汰0.5万吨产能。全市“十一五”累计实现节能48.2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96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1.2万吨的任务。2007年要实现节能9.5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07万吨、化学需氧量(COD)0.75万吨,同时做好对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县(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在具体项目上,排列出关闭淘汰时间进度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根据全市“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报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规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通知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 鼓励类项目。鼓励企业引进和研制开发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先进技术、产品和生产能力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税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限制类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级各部门在投资管理、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以国家实行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知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提供电力供应。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促进工艺装备升级。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冶金、有色、电力、水泥、化工等行业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合理用电的原则,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用电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
3. 淘汰类项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并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依法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