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粮食安全和应急机制的需要,保留必要的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并加强粮食加工和购销网点的建设,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确保其职能的发挥。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水利、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钱粮挂钩、钱跟粮走”的有效供应办法,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坚持军粮供应企业国有独资,稳定军粮供应主渠道,各军粮供应站点基本存粮不低于一个月军粮供应量的周转库存。严格军粮供应资格认证办法,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健全军粮供应管理体系,理顺部分县(区)军供管理机构缺位、管理专干未按要求配备和军粮供应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定岗、定员及配套设施陈旧老化等问题,确保军粮有效供给。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
(十三)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市内外的粮食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地区结算服务。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
(十四)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建设好以百色为重点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涵盖全市、辐射大西南,发展东盟经济合作区前沿区位优势的粮食现代物流业务,努力逐步实现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十五)依法加强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又为粮食行政执法和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主体,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在粮食流通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重点推动基层的行政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的主导作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全市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