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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八)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坚决制止滥发证、乱收费及无证经营行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恢复完善市、县(区)两级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健全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确保社会粮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做好粮食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审核、发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及粮食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九)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巩固自产,适量调进,保障粮食供应,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布局,建设市内粮源基地,协调开辟市外补助供给。依靠科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发挥各级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外采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各县(区)及时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十)认真贯彻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计划安排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不断完善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办法,进一步争取扩大直补范围,确保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运作、效果明显。认真落实自治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的现象。各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十一)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要按照《粮食流通条例》和地方粮食安全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承上启下加强对县(区)储备粮管理公司(中心)的业务指导,垂直管理本级储备粮食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储备粮规模,遵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储备粮质量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承储合同管理、代储资格认定管理等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措施。要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申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和及时轮换。依法、规范地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争取适当建立一定数量的食用油储备和市级成品粮储备。可选择粮食加工企业代储并给予费用补贴,成品粮储备数量占本级储备的8%左右,以保障对成品粮的应急需要。积极探索储备粮收购及补贴的有效办法,根据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适当调高各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的税收政策(财税〔2006〕105号和桂地税发〔2007〕54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我市及各县(区)地方储备粮管理经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地方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储备粮调控机制,确保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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