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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和安置职工,并清偿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购销企业为基础,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粮食企业集团。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程序,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粮食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国家政策性粮食供应业务的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各县(区)要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带动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粮食规模化经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农业综合开发和支农等资金以及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改造和信息网络建设。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支持企业发展优质稻、山茶油、木薯等特色粮油精深加工,通过引进和创新,改造和提升粮油加工技术装备水平,扩大加工规模,提高生产能力,努力打造大型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和知名产品品牌,带动行业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把粮食加工转化融入到全市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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