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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百色市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
(百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6〕39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百色市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于2007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的内容截至2007年6月30日,之后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市法制办公室要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目录》中所列的“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并非概全,适用时应当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除由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盐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烟草专卖局实施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外,其他驻百色中直、区直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未列入《目录》,由驻百色中直、区直单位按规定自行公布。

  三、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严格依照《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照《目录》公布的内容,将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种类、依据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群众了解。

  四、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要求,按照《目录》公布的内容,科学合理地将行政处罚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此基础上,要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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