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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建设[2008]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节能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建筑节能实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总结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并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科函〔2008〕629号)和2008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安排的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工程范围
  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及市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2006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抽查在建工程。
  2007年10月1日后,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完成验收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材料供应等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过的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是否采用“三无”或不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2007年7月1日后完成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落实情况;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公示落实情况;2007年10月1日后《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二)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计算,是否达到《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要求;是否执行《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规定(暂行)》。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审查的设计项目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上是否签字;是否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程序开展审查工作;是否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记录在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是否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五)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监理专篇,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见证材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
  (六)涉及到节能的产品、材料与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有无备案登记、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
  (七)质量监督部门是否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实施监督。
  (八)对于竣工工程,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是否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各区(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开展对区域范围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巡查工作。
  三、组织领导
  市建委成立以张长淮主任为组长,纪开学副主任、倪立峰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委属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组成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节能材料等专家参加的四个综合检查组.
  由市建委设计科技处会同委建筑业管理处、质量安全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设监察大队、市墙改办开展具体项目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由各相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单位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单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质量监督实施情况,并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附表3,一同于9月20日前报送市建委设计科技处(阜南路51号)。
  (二)市建委根据各相关单位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及市区(包括政务文化新区)建筑节能情况和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抽查项目规模不少于40,抽查以在建节能施工项目现场检查为主。被抽查项目从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清单数据库中随机选取。根据抽查项目的进度,分为非现场抽查项目和现场抽查项目。非现场抽查项目只检查图纸设计内容,实施统一地点集中检查;现场抽查项目检查建设全过程各环节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由检查组适时赴工程现场对建设各方集中检查。
  (三)接到本通知后,请三县建设局(建管局)组织开展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质量抽查工作,并对照自身管理工作,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于9月22日前将表格及自查报告报送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五、检查要求
  (一)被抽查到的非现场检查项目接到检查通知后,请建设单位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报送至市建委设计科技处(阜南路51号)。备查资料包括:
  1、抽查项目的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加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2、节能计算书;
  3、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审查整改意见通知单、整改答复和变更设计资料。
  (二)被抽查到的现场检查项目接到通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请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准备在现场待查,并通知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和监理各方于检查当日有关人员全部到场。备查资料包括:
  1、以上非现场检查项目要求的施工图设计资料;
  2、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建筑节能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节能专项验收资料。
  3、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旁站和现场检查记录、相关监理通知单、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4、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玻璃、保温材料和其它节能产品与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以上产品与设备工程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
  5、应执行节能公示制度的工程,需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展示节能公示牌。
  (三)被查项目的抽查结果以检查当天准备的资料为依据,请各被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仔细准备核实迎查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四)市建委和各区(开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辖区、工程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检查结束后,当场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结果适用
  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2008年建筑节能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将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对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清除出合肥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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