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2008〕174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积极做好
《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将列入本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
《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民用建筑施工、销售环节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
《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
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