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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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