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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数量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在原来市中心医院、市二院两所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硅谷医院3所医院作为离休干部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可以在以上5所医院中就近选择医院定点就医(原来在市二院就医的离休干部不能选择市中心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年内不能变动。如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院诊疗,可采取转诊转院办法解决。长期异地就医的离休干部,维持原来的定点医院,不再重新选择。

  二、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老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3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2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2.1万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统筹标准为1.5万元。

  三、提高市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标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一)提高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年度划入总额度。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5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50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45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全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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