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1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填写《马鞍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第18条规定,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3)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8、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县区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商县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6)市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市委组织部后核准。
19、对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17、18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调整,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1、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人员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聘用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结合岗位设置管理一并实施。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2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具体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