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粤价函〔2009〕291号)
省经贸委:
《关于请核准我省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粤经贸函〔2009〕376号)悉。鉴于我局《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131号)规定的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开展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按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