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包括申请人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原件(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非珠海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暂住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应当由其所属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四)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原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五)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六)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1份;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八)申请人所属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可列表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市外事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护照原件退还申办企业。初审合格的,由市外事局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连同全部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复审。
第八条 市外事局统一保管我市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外交部。
第九条 持卡人根据工作需要,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市外事局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市外事局保管。
第十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外事局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向市外事局提供书面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