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事局关于实施《珠海市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外字〔2009〕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APEC经济体市场,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
珠海市外事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2125110、2125116、2125115)
附件:
珠海市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及相关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外事局负责我市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资格和材料初审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市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所属民营企业应为我市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三)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六条 首次申请旅行卡,申请人应通过所属企业向市外事局提出申请,在办理企业备案建档手续后,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名称;
(二)申请人个人简介1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