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通知

  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二)公路。
  公路: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含多用途泊位):非新建港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泊位项目;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民航。
  ※新建机场;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央隶属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非中央隶属项目。

信息
  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