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十三)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全面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投入,着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重。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减负工作,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取消和停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及人才服务的投入力度,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针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人才培训和人才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
六、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
(十四)配合国家有关能源价格改革措施,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努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增长方式,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资源节约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继续推进牡丹江等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启动大小兴安岭生态建设工程,发展生态主导型经济,推进林区经济转型。抓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七、加快推进社会发展领域体制改革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保证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改善小企业创业环境,鼓励新增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