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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进行记分累积,并根据企业不同的积分结果,移交物业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直接处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条 物业企业记分周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年度积分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当前积分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重新记分。

  第七条 根据物业企业积分,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积分低于-6分时,由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本市及全国示范项目考评;

  (二)积分低于-9分时,由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一年内该企业物业服务资质不得升级;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

  (三)积分低于-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查资质条件、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一级资质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限制该物业企业在京承接新物业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示范项目考评,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物业企业获得市级物业管理奖励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级物业管理奖励的一次加2分;物业项目获得国家示范项目一个加3分,获得市级示范项目一个加2分;复验通过的,按年度加分。

  第九条 物业企业的加分不冲抵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积分,但可与积分相加,相加后总分值高于零分(不含零分)的,可以作为物业企业优良或良好业绩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同时,总分值作为物业企业资质升级条件之一:

  (一)三级升二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

  (二)二级升一级的,记分时间满3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需具有一定数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物业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3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 本市将对物业项目负责人实施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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