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预警制度的主要内容
失业预警制度主要由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失业信息调查统计、失业预警线及警报级别设定和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等部分组成。
(一)确定失业预警监测指标。根据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失业预警监测指标主要由本地区以下指标构成:GDP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出口增长率、投资总额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抽样调查失业率、青年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率变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月数)等统计指标,通过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界定失业预警安全与预警线。在进行失业警报分析时,应重点考察抽样调查失业率、青年失业率、失业率变动和长期失业比例四项指标。
(二)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究判断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工会加强协调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失业动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性质、企业所属行业、建档期期末就业人数、调查期比建档期期末就业人员及增减幅度等,就业人数减少类型可分关闭破产、停业整顿和裁员等情况。重点掌握监控企业就业人员减少的主要原因。
(三)建立健全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制度,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其稳定并增加就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一次性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和裁减人员的原因。对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5日内逐级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四)开展失业信息统计调查。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鲁劳社[2009]18号),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动力供求变化。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等已有公共资源对失业预警监测指标进行统计。对失业人员的登记要进行分类: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五)确定失业预警线及警报级别。失业预警线由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依据失业预警监测指标数据、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的行业企业情况和失业信息统计调查情况确定。主要考察下列因素:因某种突发原因导致本地区某行业、产业或多个企业关闭破产,或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造成一定规模的社会失业;从业人员较多的单个企业关闭破产或一次性裁员,造成一定规模的社会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青年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率变动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增长幅度达到一定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小于一定月数(一般3个月),以及就业形势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