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电话:2471751,传真:2471771)。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火场周围环境、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先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后补详细文字信息。灭火工作出现新情况、新进展要及时续报。
5.2 信息发布
等级以上火灾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介绍火灾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火灾扑救过程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全市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单位的整体灭火救援应急能力。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定期联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大、中、小学开展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火场逃生和应急自救能力。
6.2 培训
市公安消防支队每年应有计划的对消防重点单位人员、特殊行业从业人员、消防重点部位人员、消防重点工种人员、消防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提供培训器材,确保培训效果。
6.3 演练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市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马鞍山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联动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追究
对在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