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火灾事故处置Ⅱ级响应
(1)初起火灾规模判断为重大火灾(Ⅱ级)时,由市长任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2)市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现场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3)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4火灾事故处置Ⅰ级响应
(1)初起火灾规模判断为特别重大火灾(Ⅰ级)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市力量进行处置。
(2)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一时间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报告,提请省消防总队启动《安徽省消防总队跨区域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
(3)市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全部集结待命;指挥部根据灭火需要调用、征用相关设备、设施灭火救援,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3.2.5特殊场所火灾响应等级
全市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人员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高度超过35米的高层建筑;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工程;危化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发生火灾事故时,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3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由现场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报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结束响应。
4 后期处置
4. 1 善后处置
火灾扑救结束后,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发生复燃、爆炸危险的,应安排一定力量进行看护;对火灾造成的建筑物倒塌、管道破损、交通阻断等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抢修和恢复;对有毒、辐射等灾害现场由市环保局进行检测处置。
4. 2 调查与评估
市公安消防支队会同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认定,核定火灾损失、明确火灾责任及对火灾危害进行系统评估。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