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和救援力量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逐级指挥负责制。
(2)消防部队为主,社会协同力量为辅。消防部队是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参加灭火以及协同灭火作战的各种社会力量要贯彻执行火场总体作战部署,配合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工作。
(3)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社会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社会化灭火救援体系,动员组织更多的力量参加到火灾扑救工作中,提高灭火救援综合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危害性及影响范围,火灾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火灾等级分别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市卫生局、马鞍山供电公司、首创水务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移动马鞍山分公司、联通马鞍山分公司、中石化马鞍山分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