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材料及时移送相关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四)对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可以共同立案查处,也可以分别立案查处。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需要协助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由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法定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参加调查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六)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