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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国家旅游局颁发给我市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省级拼音字母“CQ”、加“-”格横线连接、加“CJ”(“出境”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我市1号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为:L-CQ-CJ00001。
  (三)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分社拼音字母(FS)或服务网点拼音字母(WD)、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重庆1号出境游旅行社在重庆辖区内设立的1号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为:L-CQ-CJ00001-FS001)。
  四、全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应该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请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于2009年8月31日前,向本地区旅行社(原国内旅行社)集中下发一个增加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的批准文件,提交保证金存入证明等资料,统一集中上报我局审核、换证并发布公告。
  五、现有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条例》实施之日(即2009年5月1日)起计算。
  六、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统一交市旅游局销毁。
  七、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等需要,我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即2009年10月31日后,受理新的一般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对各旅行社原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09年10月31日后,开始受理一般旅行社的设立申请、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市旅游局、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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