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各市管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
《条例》、
《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的类别划分和管理
旅行社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出境游旅行社和一般旅行社两类。出境游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一般旅行社只能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市旅游局负责出境游旅行社的管理,一般旅行社许可证的核发;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受市旅游局的委托,负责一般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市旅游局原直管的非出境游国际旅行社,将移交注册地区县(自治县)旅游局负责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管理
(一)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出境游旅行社所设分社的管理;区县(自治县)旅游局负责辖区内一般旅行社所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管理。
(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市旅游局统一印制,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按需领取。颁发、换发、补发备案登记证明时,不得向旅行社收取费用。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字样。
(四)根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
三、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一)市旅游局核发的一般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CQ”(“重庆”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重庆1号许可证编号为:“L-CQ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