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做好督查工作。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督查业务考核,行署督查室要按照《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附后)综合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抄送盟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科和盟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加大督查工作在实绩目标考核中的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以前印发的有关督查工作的文件、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扎实有效推动行署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的督查工作。
二、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重要决策和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重要决策和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专项督查部署落实情况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行署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各项决定事项落实及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三)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按要求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加3分。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的每件另加2分。
(四)承办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对督办事项落实及办理、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被行署采纳或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
对行署领导批示及时落实并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