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辽政发〔2008〕17号文件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依规确定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严格把握工程赔偿尺度,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6.完善监督机制,有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电网建设快报》,发布《重点电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每月内部通报电网建设与改造进展情况。市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年度进行考核。各宣传媒体要定期、不定期地报道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和部门关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恶性事件坚决予以曝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有利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列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要求按年限建成投产(或要求按年限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和项目投产时间,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如期完成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站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和竣工投产为标准;线路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2.对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