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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通知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根据3月27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针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部署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认真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经费投入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整治、企业安全“三级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出检查表格、拉出检查清单,逐一对照检查落实,并要求自查率达到100%。同时要将自查情况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乡镇(街道)普查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所属企业(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逐项普查;要对照企业自查的检查表格,逐条逐项检查,落实领导签字制度,要求普查面达到100%。乡镇(街道)普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四)区县(自治县)复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组织复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复查的重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二是查已发生的事故乡镇(街道)、企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三是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四是查中央在渝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复查面要达到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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