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工作的通知
(渝海事发〔2009〕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海事局(处)、局直属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以下简称“05考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的规定,我局2006年以来发放的部分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即将到期,须进行再有效审验。为维护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内河适任船员管理,现就做好本局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要求
(一)船员适任证再有效审验工作由证书发放海事机构负责,即各区县海事机构只负责本机构发放证书并管理档案的船员,严禁超管辖权限或对无档案船员进行适任证再有效审验。
(二)各区县海事机构应严格按照“05考规”第三十至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开展再有效审验工作,认真审查船员服务资历,对资历不符合要求和超期审验的船员,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实际操作或重新进行适任考试。
(三)申请再有效审验的船员必须经海事机构组织的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要求
(一)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主要内容为近3年来颁布实施的新法规、规章、新助航设备介绍及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只进行理论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培训教材内容由市局统一提供(以电子版发到各单位海事邮箱,请注意下载),各海事机构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增减并印制。
(二)知识更新培训由各区县海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结束后,培训海事机构应对参培船员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发放《船员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格式见附件1),作为船员申请适任证再有效审验签注时交验的证明材料。
(三)市局管理船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由局直属处负责组织(联系电话:86610683,联系人:但小兵),适任证再有效审验签注由局政务大厅负责。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海事机构要充分利用签证、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执法等机会向船员进行宣传,督促船员及时到发证机构申请再有效审验,防止证书过期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