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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5.鲜牛奶;

  6.饲料。

  7.其它重要商品及服务

  在上述七类商品中,每个商品至少选择3个最具代表性的品种(规格),作为市、县的调价备案品种(规格)。

  (二)市、县调价备案具体品种(规格)及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l O%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六条 继续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第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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