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
1.特制二等面粉、标一、标二大米;
2.特制二等面条、米粉;
3.花生油、调和油;
4.鲜牛奶;
5.饲料;
6、瓶装液化石油气;
7.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企业:
1.特制二等面粉生产企业;
2.标一、标二大米生产企业;
3.以特制二等面粉为原料生产的挂面生产企业;
4.米粉生产企业;
5.花生油、调和油生产企业;
6.牛奶生产企业;
7.饲料生产企业;
8.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上述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具体企业名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公告。
全区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三)列入提价申报名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2.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四)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六)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能要求生产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五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其所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见附件)实行调价备案制度,并履行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
1.面粉、大米;
2.面条、米粉;
3.花生油、调和油;
4.猪肉、牛肉、羊肉、鲜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