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价综〔200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
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抑制我区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授权自治区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当《
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或国家宣布取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及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全区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所生产(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下列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