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月21日向社会公布,并自即日起生效。《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企业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二、尽快确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具体品种范围和经营者名单。《实施办法》规定,全区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其他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和生产企业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每个商品至少选择3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品种(规格)作为市、县调价备案的品种(规格),并选择3家以上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作为调价备案企业。各市、县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单经规定程序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正确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列入自治区提价申报的商品目录和企业,自治区物价局将另文下达提价申报的条件、内容、审批程序等;对市、县确定的调价备案商品目录和企业,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认真指导相关企业履行调价备案手续。
四、注意掌握政策界线。《实施办法》对列入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如何履行提价申报手续以及对经营者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品种的调价幅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特殊的情况下,各地既要积极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又要认真掌握好受理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政策,要对企业调整价格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的,要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