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
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28日止,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有关收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运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生猪、牛、羊、鸡、鸭等动物检疫费和产品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三、免收部分项目的收费。免收畜禽屠宰、运输、销售环节的场地消毒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免收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营运货车的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对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管理。市场设施租赁费属政府定价项目,按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得出台新的政府提价措施的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对已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地区,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适当降低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