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事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费累计收取:
标的额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3%
5001元-10000元 2%
10001元-30000元 1.5%
30001元-50000元 1%
50001元以上 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法律服务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二)孤寡老人和孤儿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
(三)申请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调解五保户、军烈属有关赡养,抚恤金的;
(五)符合司法援助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免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申请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的;
(三)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提供困难证明,确属生活团难,无力负担费用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收的。
第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为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本文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应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还可以采取事前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结算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