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答法律咨询,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2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5-50元。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写法律文书,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申请书、申明书、声明书、委托书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50元;
(二)民事诉讼状、协办公证;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当事人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50元:
(三)契约、继承财产、收养关系协议;答辩状、申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制作法律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按市场价格收取复印费。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民事案件,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3.5%
10,001元至100,000元 3.0%
100,001元至200,000元 2.0%
200,001元至500,000元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0%
1,000,001元以上 0.6%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一般行政案件,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