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园区指标设定:根据发展条件与定位要求,对每个园区考核3到5个经济指标,进行差异化考核(详见附件2)。
五、评分标准
(一)每个指标标准分值范围为0-100,结合要求设置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为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或任务要求为60分,视指标完成情况而进行加分或减分。另外,设置了一个“成绩突出”加分项,体现对园区发展的导向。
(二)每个指标根据其在现阶段园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程度而在权重设置上有所区别,范围在15%-50%之间。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为标准分值乘以该项的权重。园区每项指标实际得分累计,再加上奖励分,为各园区的总分。
(三)园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和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查处的,该园区不得评定为优秀园区。
六、考核办法
采取自查与组织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分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评。各园区或各区(功能区)管委会,根据上述考评指标,按要求的统计口径,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园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为考查评议。市园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各园区自查自评情况和上报的统计年报表进行综合评价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七、表彰奖励
(一)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园区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并按照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公示。
(二)考核成绩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园区工作综合评定和资源配置、投资力度、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排名在前三名且总分在75分以上的为优秀。市政府对优秀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年度“珠海市示范园区”荣誉称号。
(四)各相关单位、各园区要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2009年第一季度起,对除航空产业园外的其他园区2008年经济发展情况实施考核。
(二)本办法由市园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