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园区经济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园区经济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园区经济发展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产业格局,引导园区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全面促进我市园区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决定》(珠字〔2008〕8号)。
(二)市委《珠海市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珠字〔2008〕11号)。
(三)《关于整合园区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委办〔2008〕49号)。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质量效益指标和节能减排指标,引导园区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发展。
(二)既要考虑各园区发展的基础现状,又要考虑发掘园区增长潜力。
(三)既体现园区发展的共性,又体现各园区发展的差异性。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经整合后的“4+4+1”共九个园区。
(一)4个重点发展园区:高栏港经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产业园、富山工业园。
(二)4个优化提升的园区:南屏工业园、三灶工业园、新青工业园、平沙游艇产业和休闲旅游区。
(三)1个特殊功能区:珠海保税区-跨境工业区。
四、考核指标
(一)考核指标构成:由单位面积税收、主导产业聚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货运量增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招商引资任务等6个指标,以及“成绩突出加分”,形成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