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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城管执法、规划设计骨干和重点镇负责同志分期分批参加建设部和我厅举办的培训班。同时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人员学习《城乡规划法》,使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深刻领会和准确运用《城乡规划法》,为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管理打下坚实的法规和技术基础。
  三、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规范、制度的清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着手对相关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清理,抓紧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调整准备工作,搞好新法老法的衔接,妥善解决历史问题。要依法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同时,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厅研究,以便在下一步我厅制定起草我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予以采纳和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建立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的通知》(桂建规园〔2008〕12号)要求,切实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报备工作。建制镇一级要力争在今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拟开发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指导近期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提高村镇一级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地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程序、制度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镇的规划许可行为。落实经费,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责,认真抓好镇、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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