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建规园〔2008〕1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经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日前,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对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城乡规划法》是在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推动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对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按照我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桂建规园〔2007〕60号)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2008年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并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宣传栏、宣传站等大众宣传媒介,在我区城市、镇、乡和村庄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