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项目 “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审查情况;项目部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临边、洞口防护情况;脚手架架体内封闭情况;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防护情况;预防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卸料平台坍塌和房屋拆除坍塌等事故采取的措施;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履行合法程序及安全运行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道路桥梁运行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2、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市、县燃气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燃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执行情况;对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线、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情况;加强对道路拓宽改造后与燃气管线有关地段,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安全隐患排查。
3、城镇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
(2)是否按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条例认真落实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告示牌,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水源污染。
(3)厂区生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用电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特别是用电管理制度、消毒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
(4)厂区防范设施是否完善,如围墙是否完好、门卫制度是否健全;供水管网管理、抢修专责部门及时对爆管漏水进行抢修维护,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
(5)有较为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生物鱼池及观测制度是否落实。
(6)有严格的水质取样和检测制度,基本能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测,在标准规定项目的范围内,基本具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7)是否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在媒体向社会公布自来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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