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和《辽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辽阳市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保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并经本级政府批准成立的融资机构(以下称融资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融资资金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融资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政府融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融资资金,对融资机构进行监管,统一协调与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的具体问题等。
第五条 融资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融资机构负责融资资金的筹措、使用,对融资资金集中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负责支出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对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六条 融资机构融资资金的来源包括向有关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他单位的贷款和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使用融资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辽阳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二) 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土地和环保等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