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