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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鉴定总站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打印并报广西建设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鉴定总站统一审核编号、打印后报自治区建设厅验印核发。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作为上岗凭证,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四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鉴定总站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鉴定总站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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