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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的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三)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
  (二)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考评人员由考核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认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就近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设立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等有关资料报鉴定总站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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