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送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其师资中应当具有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的人员;
(二)有与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的场地、实习操作场所、设施设备、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需由培训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
第十条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鉴定总站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考核机构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