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抚事项的办理程序。包括各属别优抚对象申报、审核、认定的程序,各类优抚证件制发、换发、补发程序等。
三、优抚政务公开的形式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村(居)委会应将优抚政务重要事项和有关规定纳入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范围,并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公开栏(板)、宣传资料和便民服务指南;
(二)政府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民主评价会、征求意见会;
(四)电子屏幕、政府网站;
(五)政务公开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
(六)电子信箱、咨询服务电话、便民服务卡;
(七)其他适合优抚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推行电子政务,探索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优抚政务公开的有效形式。
四、优抚政务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凡已向优抚对象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规定办事时限的,应按照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尽快研究确定办事时限,并向优抚对象公开。
(二)抚恤补助标准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逢标准调整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新批准的享受抚恤补助优待对象应按规定即时公示;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问题、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对优抚对象的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五、健全完善优抚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认真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当让优抚对象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优抚政策和优抚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政策和事项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只涉及部分优抚对象的优抚政策和事项,应按照申请的提出、受理、审核和处理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策和事项;对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优抚政务公开评议和考核制度。把优抚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民政工作政风、行风范围,对优抚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同时把优抚政务公开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年终工作考评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