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
(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应当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具体情况。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使用土地;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开发用途、用地范围及面积实施征地和使用土地,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供地方式、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规定的用地条件使用土地;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实施征地或使用土地;
4、以征转分离方式批准征收土地后,是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二)补充耕地的实施情况。
1、补充耕地位置是否与补充耕地方案所注明的地块相一致;
2、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补充耕地责任人是否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
3、补充耕地质量是否达标。按照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是否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土层厚度和地力等要求;
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到位。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是否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监管被占用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
1、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
2、是否按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否依法按分配方案实施;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
5、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是否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