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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销售旧货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销售旧货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2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下列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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